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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8-31浏览次数:


导读:8月27日,上海市科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通知》围绕完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体系、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范围、落实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优惠政策、试点开展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等方面完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体系,进一步便利技术交易主体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一、完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体系

建立由区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行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点组成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体系,进一步便利技术交易主体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1. 区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在本市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区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负责宣传技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辖区内技术合同受理、审查工作。

2. 行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在本市技术交易活跃的行业设立行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负责开展本行业内技术合同受理、审查工作。行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需经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3. 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纳入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且上年度绩效评估合格的单位依申请,经所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评估后,按规定为当事人提供技术合同签订指导、技术合同登记政策解读、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填报等服务。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点直接从事技术合同登记服务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开展技术合同登记服务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根据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点完成的年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登记数量和登记质量等情况,对服务点进行绩效评估。该项工作纳入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范围。

 

二、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范围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对象一般为在本市注册的作为技术交易卖方(技术输出方)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明确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做到应登尽登,客观全面反映本市技术交易情况。重点加强以下主体或合同的认定登记服务工作。

1. 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以及各类新型研发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企业、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单位等。

2. 以技术入股(作价投资)和技术股权转让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高校授权下属全资资产经营公司签订作价投资合同的,可以视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行为,并以高校作为名义登记主体开展合同认定登记。

3. 技术交易买卖双方均注册在本市,卖方未申请的,买方可提出申请。

4. 涉外技术合同中,外方为技术交易卖方的,可委托注册在本市的买方进行认定登记。

 

三、落实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优惠政策

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相关方可按规定享受以下政策:

1. 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转让方或开发方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 减免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合作开发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 奖酬金提取: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可按有关规定提取奖酬金,奖酬支出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5. 政策与服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单位申报与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可作为高企认定“技术性收入”评判等的辅助佐证。上海技术交易所出具的技术交易凭证,可替代技术交易合同文本作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的依据。

 

四、试点开展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方便企事业单位办事,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试点对以下情形实行告知承诺制。

1. 结合上海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改革试点,上海交通大学在申请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两类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上海交通大学填报合同信息、上传合同材料,教委(3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受理通过后即完成登记确认。

2. 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试点对注册在浦东新区且纳入告知承诺名单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申请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两类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符合条件的单位填报合同信息、上传合同材料,浦东(1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受理通过后即完成登记确认。

对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登记处,应当在作出登记确认后1个月内对登记主体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如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登记处应当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认定登记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登记确认决定。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国科发政字[2000] 063号)中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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