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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利资助申请 知识产权申请补贴

时间:2019-09-12浏览次数: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沪知局规〔2018〕1号)、《上海市专利一般资助申请指南》。

二、资助申请人条件

  (一)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长期居住证的个人。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发明专利权人;

  2.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发明专利)专利权人;

  3.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国外发明专利)专利权人。

  (三)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资助申请人应为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且符合上述规定。

  (四)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资助办法》规定的各项资助相应由变更后登记的专利权人办理。

  资助申请受理后的办理期内,不再受理因权利人发生变动要求更改资助申请人的请求。

三、资助项目和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

  1.授权资助。授权后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500元。

  2.年费资助。缴纳授权后第三年年费之后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500元。

  授权资助和年费资助要求专利申请人和权利人均为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长期居住证的个人。

  经国家局批准减缴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发明专利,不再予以授权和年费资助。

  3.对小微企业获得的首件授权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000元。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

  4.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10000元。

  5.对权利稳定性好或投入实际运营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3000元。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授权后维持八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

  (2)经专利无效程序审查后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国内发明专利;

  (3)专利权转让或许可实际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内相关国内发明专利;

  (4)专利权质押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内相关国内发明专利;

  (5)专利保险的保费金额在8000元以上的合同内相关国内发明专利。

  每一份专利权转让、许可合同,以及专利权质押、专利保险合同,仅一项相关国内发明专利可享受资助。

  (二)对港澳台发明专利,每项资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港澳台发明专利资助要求专利申请人和权利人均为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长期居住证的个人。

  (三)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

  1.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或地区,通过PCT途径申请并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在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不超过5万元,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获得授权的资助不超过4万元。

  “每项发明专利”是指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同一件发明创造。“不超过5个国家或地区”是指最多资助5个国家或地区的授权,对于由一个国际专利组织或国家进行实审而在其他相关国家生效的,也视同1个国家的授权。

  国外发明专利资助要求专利申请人和权利人均为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长期居住证的个人。

  2.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对于通过一个国际专利组织或国家进行实审而进入其他相关国家生效的专利,资助项目仅为资助申请人向进入国家专利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

  4.费用以外币支付的,按照汇出该费用之日国家规定的汇兑率折合成人民币后结算。

四、申请资助期限

  (一)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申请期限为1年,其中:

  1.授权资助,从授权公告日开始计算。

  2.年费资助,从授权后第三个专利年度起算日(专利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开始计算。

  3.小微企业获得的首件授权资助,从授权公告日开始计算。

  4.获得中国专利奖的资助,从国家局发文日开始计算。

  5.授权后维持八年以上的资助,从授权后第九个专利年度起算日(专利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开始计算。授权后第九个专利年度起算日在2019年1月1日前的,在专利有效期内可以申请此项资助。

  6.经专利无效程序审查后维持专利权有效的资助,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发文日开始计算。

  7.实施专利权转让或许可的资助,从专利著录项目变更日期或备案证明日期开始计算。

  8.用于专利权质押和专利保险的资助,从贷款或保险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

  (二)港澳台发明专利和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的申请期限为1年,从专利证书颁发日开始计算。

五、受理部门

  上海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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