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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6-25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打造一大批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沪科合﹝2007﹞第012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6月16日

  
  附件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一大批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沪科〔2013〕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小巨人工程的实施对象,是指从事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工程)服务的科技型企业。其应有:较完善的企业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自主的品牌产品;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良好成长性;良好的信用和较强的融资能力。其特征为创新型、规模型与示范性。
  
  第三条  科技小巨人工程采取市区(县)联动方式。
  
  本市各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科委”)负责本地区科技小巨人工程的组织申报、会同区(县)产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产业部门”)审核推荐,实施管理。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会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科技小巨人工程的规划、立项、评估和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面向本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  科技小巨人工程支持对象分为两类: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六条  申请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主要条件:
  
  (一)制造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
  
  (二)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三)制造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至6000万元之间;且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在20%以上;
  
  (四)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第七条  申请科技小巨人企业主要条件:
  
  (一)制造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
  
  (二)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三)制造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之间,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6000万元至10亿元之间;且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在20%以上;
  
  (四)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和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并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 支持方式与实施周期
  
  第八条  科技小巨人工程是支持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持续开展技术创新的一项重要工作。市级财政资金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申请企业根据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在市科委立项后,按照创新能力提升的需要,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评估后获得市科委相应补助。
  
  第九条  市级财政资金按照不超过实施周期内相关研发支出20%的比例给予补助,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家,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家。区(县)财政资金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
  
  第十条  科技小巨人工程的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第四章 申请、受理与推荐
  
  第十一条  市科委每年度上半年向社会公开发布科技小巨人工程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开始时间、申报截止时间等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符合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条件者,均可按市科委每年通知要求,登陆“上海科技”网站填报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向所在区(县)科委申报,同时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含培育)申请书;
  
  (二)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涉及特殊行业的,需提供相关许可证;
  
  (四)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复印件(需上传原件);
  
  (五)财务及相关规范化管理制度;
  
  (六)研发机构建设相关证明材料(申报科技小巨人企业必须提供);
  
  (七)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各区(县)科委应会同区(县)产业部门按本办法第六、第七条申报主要条件的规定,对申报企业严格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予以受理、分类汇总后向市科委推荐。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四条  市科委会同市经信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立项评审。评审工作采取专家网上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辅以现场考察。
  
  第十五条  市科委会同市经信委按照科学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拟立项名单,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没有异议的,办理立项手续;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核审查,情况属实的取消立项资格。
  
  第十六条  市科委会同市经信委在收到各区(县)推荐部门的推荐建议后60个工作日内作出立项决定,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获得立项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由市科委和市经信委共同发放“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立项证明。
  
  第六章 管理、服务与验收评估
  
  第十八条  各区(县)科委会同区(县)产业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的监督管理,协助解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与问题。
  
  第十九条  市科委围绕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发展的创新需求,在科技金融、技术转移转化、全球化发展、协同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搭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鼓励社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融资、并购与上市,技术转移和管理,海外市场拓展,产学研合作与产业链协同,企业家与专业人才培育等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条  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期结束后,由该企业向区(县)科委提交书面的验收评估申请与总结报告;市科委会同市经信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验收评估工作。验收评估主要包括财务审计和执行情况评价环节。不参加验收评估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资金补助。
  
  (一)科技小巨人工程验收评估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在验收评估工作中,对于专业机构和相关专家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市科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取消其参与验收评估相关工作资格等处理;对于参评企业在项目验收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存在营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市科委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通报,取消其项目补助。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按有关法律处理。
  
  (二)财务审计事项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研发资金到位和支出情况,实施期内营收状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等。
  
  (三)执行情况评价主要包括:企业成长能力、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社会贡献能力等。
  
  (四)执行情况评价按领域分组开展,主要采取集中现场评议的形式,采用定性和定量结合的评分方式。
  
  (五)市科委在门户网站上公布评估结果,并以书面形式向参评的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反馈评估专家意见。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 。“优秀”、“良好”类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比例为60%;评估得分为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
  
  1、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其中对于“优秀”类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达到本办法第七条申报科技小巨人企业主要条件规定的,可优先获得下年度科技小巨人企业立项支持。
  
  2、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资金补助。
  
  第二十一条  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在实施期和验收评估后5年内有义务配合市科委开展科技创新成果统计调查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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