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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时间:2019-05-29浏览次数: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的精神,细化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的要求,市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八章38条,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过程设置章节条文,通过科学决策、科学布局、科学管理,强化监督评估,依托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能力。现解读如下:

1、明确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市科委利用市级财政资金资助并组织实施的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2、明确各方职责。《办法》明确了市科委、项目管理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的不同职责。市科委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规划研究、指南编制、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的项目管理,由市科委委托专业机构管理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按照项目管理的规定和项目合同的约定,履行法人责任。

3、明确指南编制要求。编制项目指南,应当围绕本市科技创新规划的发展目标和任务部署;编制过程中,应当邀请相关部门、产业界、科技社团、社会公众等共同参与,广泛吸纳各方意见,提高指南的科学性。指南中应当明确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也可根据《办法》的规定,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

4、强化评审阶段的公开、公平、公正。《办法》规定同一指南中同一研究方向的项目,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开展会议评审的,实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开展通讯评审的,依托信息系统、全程留痕。项目评审所需专家,按照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的相关规定选取和使用,评审专家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正式立项前,需进行网上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遵循科研规律,落实科研管理自主权。项目实施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自主调整技术路线、项目合作单位、项目参与人员。同时,为了与项目经费管理改革保持衔接,《办法》规定,对涉及经费预算调整的事项,按照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6、优化过程和验收管理。按照“放管服”的理念和要求,《办法》规定,执行期3年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监督检查应在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科研活动的情况下开展。在验收环节,将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合二为一,并采用综合绩效评价的方法进行验收。

7、强化项目成果管理。《办法》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前,撰写和提交科技报告,促进知识的积累、传播和转化应用;在项目验收后,可继续提交项目的取得情况和成果转化应用情况,作为后续持续资助的重要依据。

8、完善项目管理的监督机制。《办法》规定,对指南编制、立项、专家选用、项目实施等全过程中的各主体实施监督,全面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明确列举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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