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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9-10-12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而设立的用于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管理职责)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与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监督制度)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依法接受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委托的审计部门或者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及支持范围

第七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第八条(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培育创业创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拟上市企业,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中小企业成长为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制造业单项冠军”。

  (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支持专业化服务平台建设和培育,加强中小企业专业服务保障,推动中小企业获得信息咨询、创业辅导、技术支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法律咨询、市场拓展、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

  (三)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银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加大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力度,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四)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推动中小企业参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促进国内、国际合作交流。

  (五)与国家相关扶持资金配套使用。

  (六)其他经市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项目。

第九条(除外规定)

  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十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资助、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专项支持。

  (一)奖励。每个项目的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二)资助。按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相关投入总额的30%,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贷款贴息。贴息额按照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四)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额度按项目合同金额确定,符合有关招投标规定的,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十一条(区级配套)

  各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十二条(项目指南)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每年第一季度内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并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和其他指定网站发布。

第十三条(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治理结构完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三)经营情况良好;

  (四)申报的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五)当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服务机构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应业务资格;

  (二)熟悉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专业的中小企业服务人员及服务设施,在涉及的服务领域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四)经营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当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要求,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提出项目申报。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对相关项目审核同意并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六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建立专家评审制度,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以及专项资金的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五章 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预算编制)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每年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中,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研究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预算执行)

  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按照市财政局确定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建立项目库,综合平衡专家评审意见,结合产业特点、区域分布等情况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并根据时间进度合理安排项目支出,确保专项资金预算按期完成。原则上当年预算当年执行。

第十九条(预算调整)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及时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拨款申请)

  对经批准的奖励、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在批准的支持额度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二十一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管理合同)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市经济信息化委签订项目管理合同。按照项目指南要求,需经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审核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共同签订项目管理合同。

第二十三条(项目管理费用)

  市经济信息化委因加强本领域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发生的监督、检查、评估、核查、验收等费用,在专项支持资金中列支,每年按照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1%从严控制。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协议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配合验收工作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专项资金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应当由项目单位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上交市财政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依法、分项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财务监督)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由市财政、市经信委开展不定期督查。

第二十九条(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专项支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信用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信息, 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根据其失信程度在不同管理环节采取相应约束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9日。原《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企(2014)5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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