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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组织实施新型冠状病毒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研发及产业化特别专项通知》

时间:2020-02-11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规〔2020〕3号)要求,现组织实施本专项,受理项目立项申请。有关要求如下:

一、支持方向

  新型冠状病毒诊断试剂、疫苗、治疗性药物和相关影像诊断、检测等医疗辅助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

二、支持对象

  在本市进行法人注册并开展研发生产活动,具备项目组织实施能力的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事业单位。鼓励企业牵头,产学研医联合方式申报。

三、支持方式与标准

  按照“先立项、后补助”的方式予以资助。对于创新产品获得相应注册或生产资质并开展产业化的项目,按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于立项后实质性开展相关工作,但未能获得相关产品注册或生产资质的项目,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1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特殊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项目验收后一次性拨付支持资金。

  项目投资按照建设期核定。建设期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原则上建设期为一年。项目投资范围包括开发或设计人员劳务费、设备软件购置费及设备改造费用、试制用原材料费、试制用燃料及动力费、测试检测费、临床研究费用等协作研究费、其他研制费及配套费用等。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应按要求编写项目立项报告(附件),并于2020年2月29日18:00前将项目材料电子版发送至联系邮箱。

  (二)申报项目经审核列入支持项目后,项目单位需按审核要求进一步细化验收目标等内容。

  (三)相关项目已获的市级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专项原则上不再支持。

  (四)对因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将取消申报资格,中止专项支持。

  特此通知。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诊断与治疗创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特别专项立项报告提纲
22441d9ab947d701b3465d64280e3881.doc (210.00 KB)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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