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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关于印发《长宁区支持企业增能和高能级企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5-12-09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长宁区支持企业增能和高能级企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长商务规〔2025〕1号

  《长宁区支持企业增能和高能级企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2025年11月21日区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长宁区财政局

  2025年11月21日



长宁区支持企业增能和高能级企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提升各类总部机构及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着力发展总部经济,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总部企业落地发展

  1.支持跨国公司总部企业集聚。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销售中心、结算中心、投资中心、管理中心等总部机构发展。经国家或上海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及全球研发中心,根据《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商规〔2025〕3号)给予相应扶持。

  2.支持总部机构落地。吸引各类总部机构落地发展。对政策实施期间经市级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民营总部、贸易型总部及其他经认定的总部机构给予相应扶持。

  3.支持能级提升设立总部机构。鼓励重点企业能级提升,发展总部经济。对升级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民营总部、贸易型总部及其他总部机构的企业给予相应扶持。

  4.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创新增能。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研发及应用新技术、创建新模式、发展新业态、拓展新赛道、参与产学研开发以及国际、国家标准制定等方面开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创新增能项目,经综合评估后给予相应支持。

  5.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大投资规模。对新设、增资(包括利润再投资、外债转增资等)同一年度内经商务部审核纳统的实到外资(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相应扶持。

  6.支持创新型企业总部与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建设。加快区域创新型经济发展,对获批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区级单项不超过300万元支持。提升区域服务业发展能级,对获批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企业,按照市级文件给予区级资金支持。

  二、打造梯度培育体系,优化企业服务

  7.支持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能力强”发展。支持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向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对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区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支持。

  8.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经专家评审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支持。在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基础上,对被评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在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基础上,对被评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20万元支持。

  9.鼓励“工业上楼”和技术改造。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智造空间”项目,按照开发建设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鼓励支持技术改造项目。

  10.支持工业升规纳统。对当年新开业单位、同比高增长存量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当年新开业单位,根据当年升规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比高增长存量单位,根据当年产值增长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40万元)。

  三、加大实体经济融资支持

  11.贴息贴费政策支持。获得“长宁企业贷”批次担保业务支持的中小微企业,经认定,按贷款当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一定利息补贴。通过市融资担保中心获得政策性融资担保资金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担保费全额补贴。

  12.购买代理记账服务支持。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且注册登记不满两年(含两年),实际已开展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予以购买代理记账服务支持。

  四、附则

  13.本实施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14.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

  15.本实施办法由区商务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16.本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为止。《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长宁区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商务规〔2020〕6号)、《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长宁区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贴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长财〔202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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