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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时间:2019-05-20浏览次数:

一、申报条件

(一)税务登记在本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其他各类组织,且企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报内容符合《上海市静安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资金扶持范围,包括重点产业项目、产业园区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服务业发展改革、企业品牌建设、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业基础环境建设等领域。(详见附件 1)。

 

二、申报指南

(一)下载并填报申请表格

资金申请单位网上填报资金申请表。申请项目资助的单位填写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申请表,申请政府奖励补贴的单位填写专项资金项目奖励补贴申请表。

(二)备齐以下附件材料

申请项目资助的单位在填报项目资助申请表外,还需准备以

下附件:

1、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及税务登记证;

2、项目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或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 50%以上;

3、项目投资规模在 2000 万以上的企业需提供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的批准文件;

4、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规划、土地(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环保等部门意见;

5、与项目相关的其它材料。

申请奖励补贴的单位在填报奖励补贴申请表外,还需准备以下附件:

1、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及税务登记证;

2、相关事项证明材料。

(三)提交申请材料

1、材料要求:各申报单位将资金申请表及相关附件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至邮箱:jafgw_cyk@126.com。纸质材料一式二份提交至静安区发改委(巨鹿路 915 号 2001 室),纸质材料内容须与电子版材料内容一致,包含全部附件。

2、受理时间:常年受理。

 

三、项目审批及后续流程

(一)项目评审

区发改委牵头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和各类组织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区发改委根据评审意见,会同区财政局和相关产业部门进行复核并形成专项资金支持方案报区投资服务联席会议。

(二)项目审定

区投资服务联席会议对资金支持方案进行审定。区发改委根据区投资服务联席会议的审定结果,形成专项资金使用

计划。

(三) 项目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后,全部采取“财政直接拨付”

方式进行拨款。采用项目资助方式支持的,资金计划下达后拨付首款,首次拨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预定支持金额的 40%。

(四)项目后续管理

企业申报项目获得资金扶持后,应当按照申报时的建设方案落实项目建设内容,并定时向区发改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如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周期、投资额等发生重大变更的,也应及时向区发改委报告。项目竣工时企业应在六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区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通过验收后方可拨付尾款。

 

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1:

上海市静安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十三五”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16〕2557 号)、上海市委市政府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总体要求以及《静安区开展“十三五”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静府发〔2017〕18 号),为支持静安区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全面提升服务业发展的质量和能级水平,切实发挥专项资金对服务业发展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试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来源与规模

静安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1:2 的比例共同出资建立,每年在预算中共安排 3 亿元。

第三条使用和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要与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紧密结合,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遵循统筹规划、规范操作、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与管理

静安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

金的组织与管理。区发改委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审定等日常事务。区投资服务联席会议负责扶持项目的审定。

第五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税务登记在本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其他各类组织,且这些企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支持重点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静安区服务业发展中的重点产业、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产业培育,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和高端化发展。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重点产业项目。支持商贸服务业、金融服务业、专业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和信息服务业五大重点产业中具有创新引领作用的项目以及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项目。

(二)支持产业园区发展。支持重点产业集聚区功能服务提升、楼宇转型、配套设施、生态环境等项目建设。推进中小产业园区转型升级,支持旧园区、旧厂房改造升级。鼓励引入有品牌实力的社会资本和专业团队参与园区开发和管理,提升园区综合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创建国家级、市级具有重大影响力和产业带动作用的产业功能性平台。支持能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贸易、资金等服务支撑、有助于完善服务业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四)支持服务业发展改革研究。支持深入开展服务业重点行业领域、园区平台等专项规划和课题研究。支持在服务业发展的重点产业和领域开展体制机制创新突破的研究。

(五)支持企业品牌建设。支持举办各类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国际、国家级博览会及论坛,促进品牌国际合作。支持企业为提高品牌知名度举办的会展、论坛以及品牌推广活动,支持企业获得国际、国家和上海市各类资质认证、品牌认证等行业荣誉。

(六)支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海外市场上市,支持企业在“新三板”或“股交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交易。

(七)支持服务业基础环境建设。支持服务业标准体系服务体系等体系建设,完善服务业基础环境。鼓励企业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八)支持本区企业申请国家和市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提供配套资金。

(九)经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七条支持方式和额度

专项资金的支持,采用项目资助、政府奖励补贴的方式安排使用。

(一)项目资助方式

单个项目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金额不超过 500 万,示范效应特别好的项目,原则上支持金额不超过 1000万。

(二)政府奖励补贴方式

对获评国际级、国家级市级品牌、商标、荣誉和居于行业领先地位的资质认证的,视级别分别给予不超过 50 万的一次性奖励。

对参与服务业标准制定的,视级别分别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承办相关会展活动的,按实际发生的活动费用给予承办机构 50%的费用补贴,补贴额度同一机构同一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开展服务业发展改革研究的,视其研究成果按实际发生的合同费用给予 50%的费用补贴,补贴额度同一机构同一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对成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海外上市的企业,以及成功在新三板、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不超过 200 万的补贴。

第八条项目申报受理

区发改委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的受理工作,每年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年度专项资金申报的重点领域和具体要求。企业和各类组织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准备项目资金申请表以及相关附件材料,项目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项目审批程序

(一)项目评审

区发改委牵头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和各类组织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区发改委根据评审意见,会同区财政局和相关产业部门进行复核并形成专项资金支持方案报区投资服务联席会议。

(二)项目审定

区投资服务联席会议对资金支持方案进行审定。区发改委根据区投资服务联席会议的审定结果,形成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条项目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准后,全部采取“财政直接拨付”方式进行拨款。采用项目资助方式支持的,资金计划下达后拨付首款,首次拨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预定支持金额的 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尾款。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

(一)项目稽查与绩效评价

区发改委会同市、区财政、审计部门和其他相关产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不定期地对项目的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稽查。项目单位应当每半年向区发改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区发改委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对项目执行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二)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区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区发改委制定相关验收程序和办法,并在项目竣工后的一年内进行验收。

(三)项目变更

获支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发改委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1.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2.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3.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4.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 1 年及以上);

5.总投资额缩减 20%及以上;

6.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项目变化导致专项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的,由区发改委限期收回专项资金超额支持部分。

(四)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发改委将做出撤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决定,并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1.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2.项目单位未经申请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

3.项目建设期满 6 个月内未及时提出验收或延期申请,以及延期 2 年后仍不能按时竣工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继续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等。

第十三条信用管理

区发改委会同区相关部门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有关规定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过去三年里有偷税、漏税等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连续三年里将不再受理相关单位申报项目。

第十四条附则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上海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如与国家和上海市的政策有重大冲突的,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政策为准。

对既适用国家、上海市的相关政策的规定,又适用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一律先执行国家、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对已享受国家、上海市相关政策支持并已落实区配套资金的项目,以及区其他各产业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专项资金。

本办法自 2018 年 2 月 19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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