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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时间:2019-06-05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响“上海服务、上海制造、上海购物、上海文化”四大品牌的工作要求,落实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供给促进消费增长的实施方案》,促进品牌企业创新转型发展,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加强区域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促进静安区“四大”品牌建设,推进区域商圈商业生态建设,提升区域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上海国际消费城市示范区建设,根据《静安区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静府办发〔2016〕14号)、《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静商规〔2019〕2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范围

    2019年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支持相关项目:

    (一)支持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提高品牌建设能力。结合本区产业发展重点,支持企业在品牌战略指导下开展商标注册维权、品牌宣传推广、投融资创新、提质增效等工作;支持企业品牌的培育与建设,推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二)支持保护和促进老字号企业发展。重点推进老字号企业在传承中创新,提高品牌附加值,鼓励企业采用现代管理、营销和流通方式、技术、标准,改造传统工艺流程及经营场所,加大对老字号的宣传;支持有条件的老字号品牌创建“工匠创新工作室”、“大师工作室”等;支持老字号企业加强人才培育,鼓励老字号制定传承人、技术骨干、经营管理人员等培养计划;支持老字号企业积极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加大对非遗传承人和非遗技艺的保护力度;支持老字号品牌进行文化挖掘、跨界合作,实施资产盘活与重组,拓展国内外市场。

    (三)支持品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鼓励相关企业、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品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开展品牌孵化、品牌标准、价值评估、交易运作、品牌数据库、品牌咨询、宣传推广、展览展示、人才培训、信息资讯、区域品牌、海外商标注册和维权、地理标志保护和推广等领域的品牌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相关品牌企业或服务机构开展新品首发活动,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活动;支持静安作为国际新品首发地举办的相关活动,促进静安国际新品首发地建设;支持品牌企业及服务机构举办各类大型品牌会议、展会、论坛,对市级政府要求支持的重点项目给予配套补贴。

    (四)支持品牌宣传推广工作。鼓励品牌企业参加国家、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品牌培育、品牌教育、品牌宣传推广及展示展览、博览会等各项活动。

    (五)支持后街经济有序健康发展。重点支持南京西路后街经济的发展;对于后街经济牵头单位在推动后街品牌调整与引进、开展宣传推广活动、进行街景改造与维护等方面产生的相关费用予以补贴;支持有特色的小店入驻后街,丰富后街业态。

    (六)支持品牌企业申报国家、市相关政策扶持项目。鼓励区域内品牌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市相关政策支持项目,对获得国家、市相关政策扶持的项目,区级财政予以一定的资金配套。

    (七)其他经静安区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支持的项目。

 

    二、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资助、政府购买服务和奖励三种支持方式安排使用,一个项目只能获得一种方式支持。

    (一)对企业提高品牌建设能力、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项目,一般以资助方式为主。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30%,单个项目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品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一般采用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30%,单个项目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支持额度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定,具体的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获得国家、本市相关政策扶持的项目,区级财政予以一定的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经静安区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支持的项目,支持比例由静安区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申报条件

    (一)系依法在本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二)在本区税务登记;

    (三)申报本指南“支持范围”中第(一)、(二)类的,要求申报单位必须拥有自主注册商标权益或拥有该商标的独占许可权益;

    (四)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申报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六)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

    (七)其他规定的条件。

    本年度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在建项目,项目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区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在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对于经查实存在重复申报的项目,将依法追回专项资金,并记入申报单位信用档案。

    以下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一)原有资助项目未完成或者已完成但未通过验收的单位新申报的项目;

    (二)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区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经查实重复申报的项目,将依法追回专项资金,并记入单位信用档案。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2019年6月3日~28日。

    (二)申报方式

    填写《2019年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同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填写完成后,请在申报期内先将电子版申报材料(包括相关附件)发至jingwei607@163.com和japp2014@sina.com;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申报受理窗口提交纸质版材料。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本指南“支持范围”中第(一)、(二)、(三)类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2019年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在申请书封面和申报单位意见处加盖公章);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2017、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4)与申请项目相关且在有效期内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如商标所有权属于上级单位而非申报单位,须同时提供上级单位授权的商标独占许可证明;品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无需提供);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6)已建项目(申报时已完成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完成证明以及项目相关专项审计报告,包括已发生费用的发票复印件、发票清单及合作协议等相关材料,涉及品牌战略制定的项目须提供品牌战略咨询第三方服务合约;

    (7)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自筹资金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70%以上);

    (8)相关资质认证的证明文件;

    (9)申报单位的财务三排章(账户名、账号、开户银行);

    (10)2018年企业品牌建设工作总结及2019年品牌建设工作计划;

    (11)2016年至今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12)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单位将以上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按上述顺序排列,并于左侧装订成册(请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不要采用任何有突出棱角的装订方式),一式两份,送交申报受理窗口:余姚路607弄19号405室。

    2.获得上海市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本次申请区级配套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区级配套资金申请报告(附财务三排章);

    (2)市级专项资金拨付证明(相应的银行凭证);

    (3)市级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材料(包括验收申请书、验收表、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4)市级专项资金收款凭证;

    (5)其他相关材料。

 

    五、项目要求

    区商务委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并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遵守如下要求:

    (一)项目实施: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2019年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明确的内容实施项目。获得支持的在建项目,将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管理合同》,以此作为项目实施和验收的主要依据。对获得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经检查发现存在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法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本区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项目变更:项目事项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经同意,予以变更或撤销。项目撤销后,项目单位应将已拨付的资金按原渠道上缴。

    (三)项目监督:区商务委委托第三方对支持项目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专项资金审计工作。

    (四)项目验收:项目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验收申请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积极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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